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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农村户口碰到事故也能按城市户口赔!

2019-06-03 法律服务网 1438

【焦点问题】

“同命不同价”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根据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时,需要区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需要区别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对“同命不同价”的关注和争议,带来了一些进步,司法实践中逐步摒弃了最初的单纯以户口来确定是以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的做法。现在的虽然还是有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的区别,但已不单纯按户口来区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户口的受害者,一样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

 

【法律依据】

那么,农村户口的受害者,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呢?或者说法律依据在哪里?

2006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以上最高法的复函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要按城镇标准主张赔偿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二是“收入来源地为城市”。

所以,作为农村户口的被害者一方,要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就应当围绕这两个条件举证。

 

【法律建议】

一、关于经常居住地的举证

我们先来看什么是法律上的“经常居住地”?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亦作了类似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经常居住地,就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要证明这个事实,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最直接的证明就是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居住证明,或者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2、所在的居委会、街道委员会或者城中村的村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

3、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被法院支持过的这方面证据还有:所打工的单位出具被害者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的证明;在当地边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租房协议及工友、同事出庭作证的证言;房东出庭作证证明连续租房居住一年以上;在城镇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出具在工地工棚居住的证明等等。

 

二、关于收入来源于城市的举证

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明,在实践中一般证明不是靠在家乡务农获得收入即可,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有工作的,最直接的证明材料就是劳动合同、工资条或者银行代发工资的流水证明,缴纳社保凭证明等;

2、经商的可以提供工商登记证书以及缴税的凭证,我们也有代理过在农贸市场从事肉贩生意的,由所在市场开具证明以及每个月的向市场缴纳管理费的凭证法院也支持过;

3、有些个体承揽者,也是没有门面也没有工商登记的,比如个体运输司机、个体装修工人等等,可以提供雇主的一些证明,或者从事承揽业务的合同、协议等。

4、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如果能够证明连续超过一年在城镇跟父母或者子女生活的,即使没有收入来源,一般法院也会支持按城镇标准计算,特别是从小跟父母在城市生活、就学的未成年人。

这些证明材料有些证明力强,比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及银行代发工资流水、社保凭证等,这些证明往往有一份就足以证明相应的事实;而有些证据的证明力相对会弱些,这时就需要多收集证据,使多个证据指向同一个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完成举证。这就需要我们平时多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注意有意识的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理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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