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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汇编——生产安全不容马虎

2019-06-18 法律服务网 1523

【案例一】:

2015年5月,某地安监局接到该举报称,某公司还未进行培训就直接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上岗作业,导致一名新员工因不熟悉操作,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突击检查,通过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的确未安排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培训,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编点评:

要实现生产安全,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实践中,许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规避责任,使用大量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作业,又不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不了解、不熟悉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最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将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案例二】:

2014年8月,某地安监局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拉丝抛光车间存在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当即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严令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停产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限期整改事故隐患。然而到了12月,安监局再次来到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车间还有工人在进行生产活动,而该公司并未向安监局提交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编点评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本案中该公司没有履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没有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没有提交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也没有经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审查同意,擅自恢复了该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规定。

 

【案例三】:

2016年4月1日,某混凝土公司员工刘某在公司堆场作业区进行管桩吊装作业时,由于该公司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刘某在从作业平台下来的过程中,不慎从楼梯上滚落到地面导致受伤。区安监部门得知情况并且进行调查明确事实之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编点评: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刘某在进行管桩吊装作业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就从8米高的操作平台上下来,现场也没有专门人员管理,如果不引起重视,将可能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案例四】:

2015年10月18日,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二期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炉管蠕胀破裂造成管内原料石脑油、氢气泄漏,导致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炉管管道短期过热致使炉管破裂。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小编点评: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该公司隐患排查工作没有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结语】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在进行生产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切不可拿工人的生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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