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0 法律服务网 3107
海事强制令是我国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创设的一项新的保全制度。它解决了海事法院多年以来无法通过责令被请求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保护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难题而无须变通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问题,消除了适用法律不当的顾虑。海事强制令的产生适应了海事诉讼的特殊需要,它开创了我国诉讼程序法上行为保全的先河。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海事强制令:
什么是海事强制令?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比如依据货方的请求,责令承运人及时卸载或交付属于货方的货物。
海事强制令有什么特点?
1、海事强制令根据请求人的申请而做出。海事强制令是经请求人的申请而采取的措施,当然请求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
2、海事强制令是由海事法院做出。实践中,海事强制令既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案件进入实体诉讼后向海事法院提出。如前者,海事强制令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而存在,如后者,则是作为诉讼中的中间程序,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它不影响法院对实体争议的审理和判决。
3、海事前强制令的对象是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如责令货物的承运人签发提单、如禁止船东撤船、开航或出租。
4、海事强制令是一种强制措施。即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甚至原告起诉之前,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强制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海事强制令现在在海事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对海事强制令作了立法规定,它是我国海事保全制度的新发展。海事强制令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违约而采取的一种积极主动的可避免侵害的诉前和诉中的预防措施。海事强制令的保全对象为行为,属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之一,它突破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对象仅限于财产和证据的范围限制。从《海诉法》的立法体例上看,海事强制令与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证据保全并列,形成行为、财产、证据三种海事保全制度。海事强制令为《海诉法》的保全制度所独有,它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来说亦是一个突破、创新和完善。
海事强制令与先于执行有什么异同?
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均是在实体争议尚未作做出结论的情况下对被请求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多的不同。
1、性质不同,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是一种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是一种执行措施,是把将来的判决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在判决之前执行。
2、条件不同,海事强制令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要求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范围不同,海事强制令适用范围较广泛,先予执行仅适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务报酬等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案件。
4、阶段不同,海事强制令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进行。
海事强制执行令与财产保全有什么异同?
海事强制令与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他与财产保全性质相同,都属于请求保全。但二者之间还有以下不同:
1、设定条件不同,海事强制令的设定要求是存在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造成或扩大损失,财产保全的设定是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对象不同,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保全的对象是行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请求人的财产。
3、措施不同,海事强制令是强制被请求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财产保全的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海事强制令要具备以下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这一请求应当是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请求,应当是是可以实际执行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海事强制令的设立就是通过法律强制力来要求被请求人为或不为某行为,从而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3、情况紧急,不立即做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使损害扩大。海事强制令毕竟是一种强制措施,对强制措施的实行应持谨慎态度,对情况紧急的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言。从该条款的规定看,不立即做出海事强制令会造成或扩大损失是一个判断标准。
应向哪个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
海事强制令制度,仅在海事诉讼这一特定的范围应用,管辖的法院仅限于海事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或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这一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和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起诉后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应当向已受理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另外,受理诉讼前海事强制令案件海事法院也可以取得对实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这在《海诉法》第61条中得到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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