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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去世老人留下一套房子,继承人竟然有17名,怎么办?

2019-06-21 法律服务网 1442

【新闻热点】

日前,杭州萧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继承人细细算下来,竟然有17个。这是一套镇上的老房子,有上下两层,屋主是老王夫妇,夫妇俩生育了7个子女。

老王的老伴在20世纪90年代就去世了,2003年老王也去世了。老王去世后,7名兄妹想当然地以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就是子女的,大家商量后决定:让最小的妹妹王女士继承这套房子,由她负责修缮老房子,作为大家庭今后相聚的地方。

到了公证处,公证员例行询问了王女士一家的成员情况后发现,王女士还有一名继外婆,由此牵出了这套房子的17名继承人。这17名继承人是怎么来的?在法律上,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而继外婆嫁入外公家时,王女士的母亲尚未成年,她对王女士的母亲也尽了抚养义务,两人形成了抚养关系。王女士母亲去世后,继外婆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在法律上形成了转继承的关系。

这套房子,首先是王女士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房产的1/2属于母亲的遗产,1/2属于父亲的遗产。也就是说,母亲的那一半房产,由王女士七兄妹和继外婆共同继承。因此,继外婆可以继承这套房子的份额是1/16。

但是,中间又有个小插曲,继外婆在2017年去世了,王女士母亲的兄弟姐妹转继承了继外婆的份额。王女士的母亲有同母同父的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同胞弟妹在继母之前过世,留下了9名子女,这9人与王女士母亲同父异母的弟弟,成了另外的10名继承人。虽然占的份额不多,但都是法律上的继承人。

看到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不仅各种证明文件需要跑断腿,光是“集齐”这么多人就并非易事,何况还要讲明情况并说服众人放弃继承。公证员说,如果这17人中存在不愿意放弃继承的人,那么这套房子就会出现多个共有人的情况。有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最好方式是遗嘱公证。

【律师说法】

律师提示:

遗嘱订立要规范并进行公证

在一些案件中,虽有遗嘱,却又会因为遗嘱订立不规范导致遗嘱无效。

有效的遗嘱一方面是对遗产明确有效的划分,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另一方面,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可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目前,有效的订立遗嘱有以下形式: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

▶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如需订立口头遗嘱时,一定要找到符合条件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口头遗嘱。另外在立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立自书遗嘱时,遗嘱人须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且注明年、月、日。

▶立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其他见证人、代书人要签名,注明年、月、日。

▶办理公证遗嘱时,一般由遗嘱人在两名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容易涉及举证难、真伪难辨等情况,公证遗嘱的效力和真实性更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可。所以,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合法程序对遗嘱进行公证。

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办理遗嘱公证要注意什么问题?

1、立遗嘱人的身份认定。

现在随着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私人处理财产事物的情况每年都有大幅度的提高。遗嘱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同时也有很多不法行为由此而产生,有些人为了达到独占遗产的目的,不惜找来假的“父母”订立假遗嘱来办理公证,这不仅需要公证员认真仔细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更要通过笔录这一重要环节从侧面帮助自己判断委托人身份的真伪。公证员可以通过自己设计问题确定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了解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当事人多大、家里有哪些人?是否都有工作?你有什么财产?你为什么只给这个人而不给其他人等。

2、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公证实务中,我们常常会碰到重病在身、卧床不起的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去医院或去家里上门办理遗嘱公证的情况。有些当事人由于年事已高而记忆模糊、思维混乱,完全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这样的情况我们一般不予受理,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病人我们也要求为其治病的主治医生和所在医院为其出具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和与公证人员谈话时是神志清醒、逻辑思维正常、对答切题的证明。这样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3、应要求遗嘱人提供遗嘱中处理的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明。

《遗嘱公证细则》规定,遗嘱人应当提交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立遗嘱是一件严肃的行为,不能口说无凭,应把需要处理的财产具体化,如房屋就要提供产权证、国土证,存款就要提供存单证明,但也有些当事人在特殊的情况下无法拿到相关财产的证明,比如人在外地或者相关证明在配偶处保管而又不想让配偶知道等。这些是公证中碰到的新问题,有待在工作中进一步的探索解决的方法。

4、公证员应当有告知的义务。

公证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也要告知当事人有撤消和变更遗嘱的权利和办理的程序。

5、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遗嘱应当采用打印的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捺手印,遗嘱原稿需存公证处留档。如遗嘱人不识字,可由公证人员代书,但必须要有另一公证人员在场。谈话笔录也必须两位公证人员签字,且笔录中尽量避免有涂改的痕迹,如果写错或需要涂改,需当事人按手印认可。公证书必须尽快出具,如果公证书还没有出具而遗嘱人已经死亡,公证书就有被撤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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