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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再次发生入室反杀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19-06-20 法律服务网 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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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入室抢反杀案

2018年5月,河北邢台巨鹿县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墙闯入村民董民刚(化名)家中滋事被杀,引发广泛关注。这一案件被称为“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后,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等方面看,这起案件的确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素。比如,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客观存在的来自刁某某的不法侵害。深夜翻墙闯入他人家中滋事,这是一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而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且反击过程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排除了“假想防卫”等可能。检察院的审查结果为“创口是在二人打斗过程中形成,而非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后其为泄愤所刺扎”,也说明了董民刚的反击行为在有效防卫范围之内。
当然,从限度条件看,董民刚的反击行为似乎有过度之嫌。根据《刑法》,“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刁某某拿一把车钥匙伤人,而董民刚拿的是一把剪刀,从工具的杀伤力来看,后者的明显更大;从伤害后果来看,刁某某的殴打行为给董民刚造成了轻微伤,而董民刚的反击却造成了对方的死亡。
但是,工具的杀伤力、伤害的后果,并不是评价正当防卫限度的“唯二”标尺。究竟是防卫恰当,还是防卫过当,还应以当时所处环境来判断,而不是事后来求全责备——这也是最高检公布指导案例给出的办案路径。
就这起案件来说,刁某某夜间侵犯他人住宅,并故意殴打他人,作为被害人的董民刚,是在迫于无奈下随手持剪刀反击,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故而不能苛刻地要求双方工具、手段的完全对等。因为心理高度恐惧、紧张,难以理性判断自身防御和反击行为的强度,以至于造成对方死亡,也属于法律允许的反击范围,我们不能光看结果而不论是非。
对此次“河北入室反杀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谓董民刚个人的胜利,但从办案的过程看,足见正当防卫案件办理的坎坷波折。
之前,在山东于欢案、昆山于海明反杀案、“见义勇为反遭刑拘”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入侵者案等案件中,司法机关都作出了有利于防卫人的处理,但具体到办案过程中,精准掌握尺度并非易事。比如,在此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先是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更改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并构成防卫过当,最后对照最高检指导案例,才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说法】

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1、检察机关认定董民刚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是,刁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民刚长时间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并多次声称“今晚就是要整死董民刚”,足以证明董民刚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

二是,董民刚主观上没有致死刁某的目的,他持剪刀捅扎刁某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御和反击,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

三是,从防卫行为看,本案的证据足以表明董民刚对刁某的惧怕程度,董民刚对刁某的恐惧心理使得他根本不想实施防卫,其在逃出家门未果被刁某拽住,又继续挨打的情况下,才随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与刁某进行对打。此时,刁某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继续对董民刚打骂,董民刚仍然面临遭受刁某戳打的现实危险,不法侵害在持续。直到刁某丧失侵害能力,董民刚也即刻停止防卫行为。因此董民刚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董民刚在当时心里恐惧、一心自救的情况下,要求其理性并准确判断自身防御行为的强度、如何避免伤害到刁某的要害部位,是强人所难,不具现实可能性。

四是,董民刚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然反应。刁某深夜强行非法侵入到董民刚家中,对董及其妻子实施撕扯、殴打、辱骂等行为,董民刚及其家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董民刚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关注的焦点。刁某的创口较多,有人质疑是否防卫人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实施伤害的行为?

剪刀刺扎一下有的是形成2处创口。刁某的创口除2处致命伤外均较浅,创口方向不一,鉴定法医表示,二人在运动过程中捅刺造成的伤口方向有直的也有斜的,难以确定区分先后及方向。这都表明创口是在二人打斗过程中形成,而非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后董民刚泄愤所刺扎。不法侵害在继续,那么防卫行为也不会停止。

二、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要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1、事后经鉴定,董民刚是轻微伤,刁某用车钥匙戳扎是否足以造成生命威胁?

案发当时,董民刚并不知道对方拿的什么工具实施暴力,他的鼻部、耳朵被戳扎,满脸是血,并且在刁某多次声称“今晚要整死你”的情况下,董明刚认为是致命的工具。

事后,对工具进行了调取和认真分析,这是一种弹出式的车钥匙,顶端尖锐,在之后提取钥匙时,钥匙前部已经发生变形,说明在案发过程当中,不法侵害人很凶残。

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董民刚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从案发当时董民刚所处的境遇来看,刁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对董民刚心理造成的高度恐惧、紧张,使得在案发当时的环境下,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都可能会作出董民刚的反应。董民刚作为一个社会的“一般人”难以理性判断自身防御和反击行为的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去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

2、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的基础上,又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出于什么考虑?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但是平时很少使用。本案的前因,对于认定案发当晚董民刚的主观心态具有重大作用,所以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强了相关证据。在社会关系调查中,对村民的证言的取证证明了董民刚在村子里是忠厚老实的人,口碑非常好;社会调查表明,刁某具有犯罪前科,平时就惹是生非,村民认为他是个村霸。

同时,对案件前因的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刁某经常威胁、殴打、辱骂董民刚,扬言“整死你全家!”刁某还在董民刚在家时,前往董民刚家过夜。董民刚一直畏惧刁某,曾对其大儿子说:“咱们惹不起这个人,要对他客气点。”

检察机关在原有公安机关侦查基础上,扩大了相关社会调查,之后又专门实地调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还要依法及时实现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激活正当防卫相关条款,体现了什么价值导向?

不能向不法让步。司法机关主动担当,为正当防卫者撑腰,弘扬了社会正气,彰显了司法鲜明的价值取向。

不让正义迟到,及时让正义实现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作为检察官,必须敢于担当,维护社会正义,依法及时作出结论,不让正义迟到。

目前,正当防卫是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原因不在于过度使用了正当防卫,而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使得一些合法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反而不能在第一时间得以保护与救济。所以,如果把法律的规定让社会公知,对正当防卫行为能够依法、科学的认定,不但不会带来对正当防卫的扩大或者是滥用,反而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编留言】

希望有关部门处理这种案件不光要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的引导。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权利,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可以及时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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