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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2019-06-25 法律服务网 1930

我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以是否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两类。在进行涉外贸易的时候,往往可能出现一些合同纠纷。在遇到涉外合同纠纷时,也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么大家知道涉外合同纠纷怎么选择管辖法院吗?小编下面收集了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选择的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在涉外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在涉外合同起纠纷了选择管辖法院的时候,如果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则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

(一)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

但约定管辖法院也并非万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这三类合同纠纷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约定管辖。

(二)法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下: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四章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小律提醒】

以上就是出现涉外合同纠纷时,确认管辖法院的两种方式了。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别,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确认管辖法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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