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3 法律服务网 1691
刑讯逼供作为一个贯穿中国封建历史始终的特殊制度,在如今的社会已经被严令禁止了,然而,现今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有着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残余。
早在西周时期的《礼记·月令》就有:“仲春之月......毋肆掠,止诉讼。”其记载了刑讯逼供。
再后来在西汉时期的司法机关中,把犯人的口供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的确立了刑讯制度。在武则天时期,刑讯逼供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许多良善之人屈打成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中刑讯逼供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元代戏曲家关汉卿创作的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了吧。
法治社会下的黑暗审讯
2015年12月8日,某派出所副所长贾胜、民警许磊以及辅警李炳、黄强在侦办张某涉嫌盗窃一案时,对张某采取双手反铐、往鼻子里灌水等方式,要他交代盗窃事实。
后四名被告人发现张某脸色不对,呼喊其名字没有反应,立即给张某做了心肺复苏按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医生现场确认张某已死亡。
案发后,贾胜、黄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四名被告人的亲友向张某家属进行赔偿,张某家属两次出具谅解书,谅解四名被告人,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处罚。
依法治国,严惩知法犯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胜、许磊、李炳、黄强不依法履行职务,刑讯逼供张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贾胜组织、指挥许磊、李炳、黄强实施伤害行为,系主犯;许磊、李炳、黄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贾胜、黄强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案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许磊、李炳如实供述,认罪和悔罪表现好,可从轻处罚。
四名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两次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四名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四人从轻、减轻处罚。
故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胜、许磊、李炳、黄强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三年、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讯逼供虽明令禁止,但屡屡存在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刑讯逼供的处罚条例,但是在实际办案中还是会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况。
一旦遭遇了刑讯逼供,一定要及时报告,并且在法庭审理中说明自己遭到刑讯逼供,切不可隐瞒不说,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应当注重搜集物证而不是口供。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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