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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19-10-17 法律服务网 2244

【前言】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这是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第二次调整加计抵扣比例了,比例提高了5%。减费降税又出新政策,为我们的祖国点个大大的赞!

【政策解读】

一、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政策执行时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即2019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份增值税可以享受,现在2019年10月申报的是税款所属期2019年9月份增值税,不能享受。

通俗的说,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符合抵减政策)取得2019年9月份及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9月份勾选认证,进项税额10万元,10月份申报9月份税的时候,只能抵扣11万(只能加计抵减10%);

如果上述专票2019年10月份勾选认证(前提是专票不能超过360天),11月份申报就可抵扣11.5万(可加计抵减15%)。

 

四、加计抵减的基数: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 注意: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5%计算加计抵减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在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9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5%计算加计抵减额。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结语】

加计抵减15%政策,从减税量上看数额不大,但其对市场的作用和社会影响却十分重要,因为生活性服务业主要集中在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社会服务和技术服务等领域,与百姓日常生活质量改善和提高息息相关,也是消费转型升级的基础和关键。  提高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扣比例,一方面对原本进项抵扣不明显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形成直接减税利好,等于直接增加这类企业的利润收益;另一方面,政府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减税本身就是通过政府让利形成价格传导机制,形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对社会百姓的降价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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