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1 法律服务网 4919
【前言】
《路政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那么我国法律关于产损坏赔(补)偿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6日,云浮市广达船务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张某驾驶粤云138货船行驶至G6517梧柳高速平南东连接线浔江特大桥(平南二桥)时,因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撞击桥墩,导致桥墩防撞设施受损;
2019年8月17日,广西玉林高速公路管理处做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桂玉高平南路政赔(补)通(2019)【44】号,要求当事人于收到本通知书15日内向平南路政执法大队缴纳赔偿款:桥墩防撞设施费用39.0395万元、桥梁检测费用31.7204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07599.00元。
【律师说法】
一、我国法律关于公路赔(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路设施作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因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公路设施毁损的,事故责任方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赔(补)偿的惯常做法
根据目前各省公路管理机构给出的说法,对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公路设施(路产)发生毁损的,公路管理机构将采取措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一般是由公路管理机构发出《赔(补)偿通知书》,限定侵权人在一定时限内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赔款,赔款数额的确定,往往也由公路管理机构经过综合测算单方做出。
三、关于《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性质
对于这种带有行政色彩的“通知书”,其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我们认为该类通知书仅具有民事权利告知的效力,即属于民事行为,属于向平等的民事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并没有按照要求缴纳赔偿款,并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四、公路赔(补)偿案件的其他核心问题
公路赔(补)偿案件多发于交通事故中,常见于车辆撞击公路护栏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内河船舶撞击桥梁等,发生此类事故导致公路路产受损,公路管理机构在应对此类案件,应至少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事故责任认定
相较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导致路产受损,也需要划分并界定责任,这是确定赔偿主体的关键。在公路赔(补)偿案件中,我们认为赔偿主体应与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方一致,交通事故有全责方的,由全责方承担公路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区分承担比例的,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路路产损失额的确定
发生公路路产损失,损失额应进行权威鉴定,保证客观、公正,在鉴定过程中应公开透明,并充分尊重赔偿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后续因赔偿金额问题发生争议;
(三)其他费用主张
因确定赔偿金额所付出的必须费用(鉴定费、检测费)等也属于索赔范围,应由赔偿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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