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1 法律服务网 3139
【前言】
发生交通事故后,会遇到一些受害人迟迟不肯出院,或者治疗自己原来的固有疾病并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遇到这类受害人后,令很多责任方头疼不已。汨罗市法院白水法庭受理了一起住院时间长达三年之久的交通事故案件,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住院天数后进行了判决。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0日,陈某驾驶小车时,用手擦眼睛( 眼睛:我的锅)将车驶入逆向车道,与对面郑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郑某左股骨折、气胸。经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后,郑某分别在汨罗市中医院、汨罗市人民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257天。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陈某赔偿损失827708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住院属实,其手术后医生对其进行正常的观察治疗,何时出院,医院不作规定,由病人自己提出,观察治疗可以在医院也可以在家,病人自己要求在医院观察治疗,由病人承担床位费、护理费等。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郑某的病历资料和医院反馈意见,郑某住院1257天明显过长,存在过度治疗情况,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人的负担。对于误工期、护理期均酌情认定521天,以后取内固定另计算误工20日、护理10日,住院天数为476天。超期781天的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院护理费、床位费等其他费用,合计43361元,应由原告郑某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287000元,陈某赔偿246770元,驳回郑某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受伤,必要的医疗行为是正常的,但如试图用过度医疗延长住院天数来增加赔偿数额,最后可能就得不偿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就得受害人自己担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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