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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闯红灯被阻扇交警耳光

2019-11-06 法律服务网 1685

【前言】

29日下午,滨州人的朋友圈被一站在马路中央手扇执勤辅警的老人刷屏了,该老人在闯红灯过马路后非但不听执勤辅警的劝阻,还动手扇执勤辅警耳光。目前,该老人被警方带走调查。

 

【事件经过】

29日上午,滨州一老人过马路时闯红灯,执勤辅警上前制止。老人不听劝阻,并对执勤辅警进行辱骂、殴打。记者从滨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了解到,滨城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对其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10月29日上午11时许,在滨城区黄河三路渤海五路路口,于某某闯红灯横穿马路,车辆纷纷避让,非常危险,执勤辅警迅速上前制止。

于某某不听劝阻,对执勤辅警进行辱骂、殴打。为避免群众围观影响交通,执勤辅警保持最大克制,及时向带队民警汇报并通知110民警增援。周围群众对于某某的嚣张言行非常愤慨,纷纷谴责,并主动向警方提供拍摄视频。

案件发生后,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赵永生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情况,慰问执勤辅警,严格依法处理,坚决维护法律权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立即展开调查,14时许,在滨城区某小区将于某某抓获。

经审讯,于某某对闯红灯、辱骂殴打执勤辅警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滨城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对于某某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当事辅警近期做了阑尾炎手术刚返回工作岗位,考虑到其身体状况,滨城交警大队没有安排其高峰勤务,但其主动请缨,要求返回勤务一线。当日,面对于某某的嚣张违法行为,执勤辅警保持了最大程度克制。警方提醒:文明出行、遵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彰显文明素质的重要体现。人流车流高峰期间,遇有民警执法执勤,应当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对于辱骂甚至使用暴力方式侵害执法执勤民警、辅警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滨州公安机关将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严惩,维护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法律分析】

本次报道中辅警服从组织安排,在指定地点指挥交通,属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所述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报道中的于某某对值勤辅警辱骂、殴打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涉嫌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妨碍执行公务罪”。可能要承担罚款、拘留或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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