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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故意高空抛物入刑

2019-11-18 法律服务网 1431

    6月5日,江苏省昆山市一名4岁男童被一块200斤的钢化玻璃砸中身亡;

  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名5岁男童被一整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窗砸中;

  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一名女童被砸中,当即倒地失去意识;

  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后被紧急送医。

  ......

  高空坠物已成为潜藏于城市高楼中的“隐形杀手”

  11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最严重者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义务的,也将被追究侵权责任。

【故意高空抛物入刑】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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