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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定金”问题汇编

2019-12-03 法律服务网 1247

【什么是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什么是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违约金与定金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的约定问题】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其他问题】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订金与定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的也只能如数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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