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HR必读】关于“医疗期”的那些事

【HR必读】关于“医疗期”的那些事

2019-12-02 法律服务网 1184

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如何确定?

在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如何延长?】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原劳动部(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医疗期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教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是多数地方对于医疗待遇的最低要求,有些地区另有地方规定。

上海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中进一步明确: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由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疾病教济费,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疾病救济费;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的疾病救济费也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深圳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医疗补助费如何发放?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