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0 法律服务网 1490
自今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实施以来,推出的六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让大家切实享受到了减税带来的福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纳税人已可以在最新版的“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相关确认了。
第一,子女教育方面,包括子女受教育信息,含受教育阶段、受教育时间段等;子女、配偶身份证件号码。
第二,继续教育方面,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信息包括,教育阶段、入学时间、毕业时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包括:教育类型、证书取得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第三,大病医疗方面,包括患者信息和医疗信息。其中医疗信息包括个人负担金额、医药费用金额等。
第四,住房贷款利息方面,包括产权证明和贷款合同。
第五,住房租金方面,包括住房租赁信息和工作城市信息。其中,住房租赁信息包括,获取合同编号,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方信息。
第六,赡养老人方面,包括被赡养人信息和共同赡养人信息。
【提醒】如果你明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比如房租、继续教育学费涨了),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你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免对你及时、准确享受政策甚至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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