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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最新执行意见!

2020-01-08 法律服务网 1386

【前言】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我们一起看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要点。

【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而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已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限制消费的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进行发布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的情况】

意见明确,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时间。

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必须生活费

意见明确,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同时意见还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受教育权利

意见明确,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坚决杜绝明显超标查封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过20%

《意见》明确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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