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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代购注意 小心触碰法律底线

2020-01-16 法律服务网 1230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米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网购,先后购买“HEETS”“万宝路”“FIIT”品牌的IQOS电子烟弹共计241条,购买金额共计68780元。到货后,被告人米某某分别在微信朋友圈和其打工的电玩商铺内,销售上述电子烟弹。

【判决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米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禁止售卖行为,数额达68000余元,情节严重,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烟弹能否认定为烟草?】

2017年5月,国家烟草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加热不燃烧卷烟,本身就是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应当纳入监管范围,对属于原料是烟草的加热不燃烧产品,要依法查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IQOS、GLO、PLOOM、REVO四类新型卷烟产品中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属于烟草制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户应当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由于我国尚未进口IQOS烟草制品,因此持证户暂时不得上柜销售IQOS。本案中所涉及的电子烟系国外进口,经营这种走私的电子烟产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属于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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