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8 法律服务网 1317
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号),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部署:一是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二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三是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四是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
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不折不扣执行好国家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严格做好办税服务厅的疫情防控,着力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税缴费环境,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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