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1 法律服务网 1449
2月20日,湖南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案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1月26日至1月30日,被告人欧阳康平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物品的名义,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曹某支付的购买防护物品款项共计人民币33316.60元,并将非法所得用于个人挥霍,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欧阳康平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5日至3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欧阳康平利用民众急购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心理,明知自己无货源且无能力销售口罩,虚构自己有N95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出售,在抖音上多次私发出售信息。1月25日11时许,欧阳康平在抖音中看到被害人曹某某留言“是否有卖N95口罩,能不能发货到武汉,我想捐一批口罩到武汉”的求购信息后,立即添加了曹某某的微信并取得其信任,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购买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品款项25笔,共计3331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抖音APP、微信社交软件虚构自己有用于疫情防控的N95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欧阳康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康平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应依法从重惩处。综上所述,该院依法判处欧阳康平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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