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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代理机构等可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吗?

2020-02-28 法律服务网 5414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代理机构等可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吗?

这个标题着实有点长。

但分开来讲还是比较好理解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特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单位一般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方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决定和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那么什么是其代理机构呢?

这里的代理机构特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今天的问题就是,这两个部门机构能不能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把这个问题变得容易理解一点,也就是,我银监会能不能自己印钞造币啊?

这个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不行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代理机构是不允许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

 

如果这些部门机构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会对其进行哪些处罚呢?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由此可见,自己生产经营自己监督检验是行不通的,毕竟这样可能会产生徇私舞弊的空间,导致药品质量销售存在很大的风险,特别是涉及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我们还是要杜绝生产监督一把抓这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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