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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商品房取消预售,你的城市会跟进吗?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0-03-11 法律服务网 1188

3月7日,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解决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带来质量投诉、合同纠纷、延期交房、配套设施不落实、违规销售甚至开发商收钱跑路等一系列问题,《通知》提出改革商品住房预售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房销售的房屋应通过竣工验收且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这意味着,已经实行26年的商品房预售制,将首先在海南省消失。海南成了国内首个宣布全域推行现房销售制度的省份。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一直都是广受大众关注,这一新政策对海南房地产业而言无疑是一次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我国商品房主要销售方式还是以预售为主,那么,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预售商品房的位置、编号。
(3)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开发商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如何处罚?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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