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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以“试用期”为由拒交社保吗?

2020-03-18 法律服务网 1442

咨询人称其公司与员工约定入职6个月内不缴纳社保,有些老员工甚至6个月之后公司也未帮其缴纳保险,该公司这种行为合法吗?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入职多久,公司应当帮其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规定,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后三十日内帮其办理社保登记,该公司约定6个月不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

 

企业不缴纳社保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员工可以以公司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其赔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同时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社保经办单位或者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

 

员工试用期,企业是否需要帮其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之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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