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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擅自复工会承担哪些责任?

2020-03-30 法律服务网 1149

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控制,

部分低风险地区的餐饮企业也慢慢恢复营业,

那么对于还未获得准许开业地区的餐饮企业,

擅自复工将会承担哪些责任?

 

不按规定擅自复工的企业,根据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其情节、性质、后果来认定责任,可能承担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餐饮企业拒绝执行相关部门制定的预防、防控措施,擅自复工从而产生严重后果、导致疫情严重传播的,其企业负责人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餐饮企业擅自复工造成严重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之规定,若餐饮企业擅自复工,且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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