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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与“劣药”之间的区别

2020-04-02 法律服务网 2466

对于医药制造行业来说,

假药、劣药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生产的种类,

假药与劣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生产假药与生产劣药的法律后果又有哪些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标准规定不符合的,也就是以非药品或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认定为假药;而劣药则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那么对于生产这两种“药”,其法律后果又有什么不同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最直观的一点就是,生产、销售假药是可能会“掉脑袋”的。同时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结果犯;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了,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

 

不论两种罪名孰轻孰重,作为医药制造行业的一员,不能拿患者的健康来开玩笑,国家之所以严格规定相关罪名,正是为了防止一些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不良商家害人害己。

 

医者,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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