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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因销售假、劣药被处罚,可否要求供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020-04-02 法律服务网 2432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起案例,

销售商销售假、劣药被处以行政处罚,

之后能否要求供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A向B购买某药品1000盒,随后B向A交付了药品。同年3月,该药品被浙江省药品检验所鉴定为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遂对A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A违法所得以及三倍罚款共计160余万。A公司在依法缴纳罚没款后,认为B公司销售假药,致使自身遭受巨大损失,已构成违约,B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其告上法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例,A、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依法有效的,双方应按各自约定履行合同。但B销售给A的药品实际上是未经批准生产的假药,因此可以认定B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违约,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一款:“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及第十七条第三款:“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之规定,A公司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审核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A并没有充分履行该义务,对问题药品的验收存在疏忽之处,最终导致药品流入市场,因此A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对A公司的行政罚款损失负有主要责任,B应对A支付相应的赔偿共计30余万。

 

此案例说明了医药制造企业在与销售商进行供货业务时,应当注意药品是否属于司法认定的假、劣药。若销售商因该药品存在问题而受到处罚,则医药制造企业不仅会因销售假、劣药受到处罚,还会对销售商进行相应的赔偿。

 

【参考案例】

《浙江宝瑞医药有限公司与深泽县医药药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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