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9 法律服务网 1852
【基本案情】
3月初,鲁先生在渝北区一家汽车销售商处买了一款轿车,全款支付了10万余元,并约定次日提车。当晚,鲁先生在搜索爱车相关信息时,无意中发现生产商在2月就以该款车型的燃油泵存在电腐蚀磨损风险为由,在网站公告召回该款轿车13万辆,免费更换燃油泵以消除隐患。鲁先生的新车,就属于召回范围。第二天,鲁先生到销售商处交涉,希望能退换,遭到拒绝。销售商将该车辆更换燃油泵消除了隐患后,再次交付给鲁先生,鲁先生拒绝接收。多次协商无果,鲁先生将销售商告到了渝北区法院: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告知其所购车辆属于应召回的缺陷车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以及赔偿三倍购车款。
销售商诉称,生产商的召回公告已在公共网站发布,消费者可获知相关信息,并不存在欺诈;而且要召回的车辆并不一定都存在质量问题,只是为了安全起见将车辆召回消除隐患,何况车辆在交付给鲁先生时已经消除了隐患,系合格车辆,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才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商明知涉案车辆为应当召回车辆,却隐瞒该事实,影响了鲁先生作出购买的选择,构成了欺诈行为。虽然售后销售商对汽车进行返厂消除了隐患,但仍构成欺诈行为。该案经渝北区法院一审、市一中院二审后,作出了终审判决,汽车销售商退还已支付10万余元的购车款,并罚三倍赔偿款给鲁先生。
【法条链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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