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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空调能效标识不合规,被顶格处罚!

2020-04-14 法律服务网 1763

近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了甬市监处〔2020〕 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案给出了罚款十万元并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

事件始末:

事件还得从格力举报奥克斯开始。2019 年 6 月 10 日,格力电器发布了《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格力电器在信中表示,奥克斯部分型号空调产品与其宣传、标称的能效值差距较大。经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验证,检测结论与格力电器检测结论一致,奥克斯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的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

6 月 11 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格力举报奥克斯虚假宣传事件。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奥克斯品牌系列空调,按国家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相关规定,在空调上加施经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备案的能源效率标识。其中型号为 KFR-35GW/ZC+2 的空调,能源效率标识上标注制冷量3550W、输入功率989W、能效比3.59W/W,能效等级2级。同时,当事人在说明书指向的能源效率标识二维码链接(http://elm.bbqk.com/index.html?a=mb530)网页上载明了前述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并在生产领域和家电卖场、专卖店以及电商平台等流通领域对涉及当事人14 个型号的空调分别进行随机抽样,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其中2018年11月20日生产的出厂编码为 114841001811201629 的室外机和 2019年4月3日生产的出厂编码为 017134001904031924 的室内机组合的 KFR-35GW/ZC+2 型号空调,检测结果为制冷消耗功率1138.3W、能效比 3.21W/W,能效等级 3 级,与其能源效率标识上的信息不符。

2020年3月1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甬市监听告〔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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