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6 法律服务网 1483
咨询人来电,称自己的奶奶有4个子女,其中3位已经过世,现仅剩咨询人父亲一人在世,由于家庭条件困难,负担过重。问奶奶已过世的3个儿子之妻子(即儿媳妇)有没有赡养义务?
【律师说法】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之规定,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法律中规定的协助义务仅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过世,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之规定,若已过世的3个儿子有子女,且其子女具有负担能力,则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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