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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返利”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04-20 法律服务网 3505

随着疫情情况好转,

线上线下的商业活动逐渐恢复,

随处可见的“买一送一”“满减”“消费返利”等等吸引着我们的钱包,

那么对于商家“消费返利”的行为,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就目前所说的“消费返利”来看,主要存在三种模式:

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团队计酬;

不收取入门费、不存在团队计酬但发展下线;

不收取入门费、不发展下线、不存在团队计酬。

 

第一种模式,属于不正当竞争,同时想必大家对这种套路有所了解。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该种行为极易被认定为传销。

 

第二种模式,其主要存在于电商平台,其会员参与、消费都是自发自愿的,如“拼多多”的“帮我砍一刀”,其实质上不收取任何费用,但需要消费者进行分享,要求其他好友注册、砍价。这种商业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是消费而不是传销。

 

第三种模式的消费返利载体主要为大型电商网站,其只是在线上进行返利,实质上属于让利促销,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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