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0 法律服务网 1381
近段时间,商标争议四起,
先有“进口乔丹”诉“中国乔丹”,
后有“茶颜观色”诉“茶颜悦色”,
在这些“乌龙”的背后,
普通企业该如何保护商标,法院对于恶意抢注等问题又是如何认定?
关于“商标恶意抢注”,其在司法实践运用中,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之规定,法院一般会依据诉讼当事人注册商标数量之多且鲜有使用为由判决撤销涉诉商标,也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认定某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对于“抢注”不予支持的几种情形:
一、诉讼当事人持有较多的注册商标,且鲜少使用,法院可以此为由撤销涉诉商标;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害商标权之诉,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三、为打击竞争对手,先获得他人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然后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并索取高额赔偿,且自身并未对注册商标进行过使用,该做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因此对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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