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1 法律服务网 1409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日渐流行,快递柜的出现为收件不方便的人们带来了便利。快递柜该不该收费,收费是否合法?
相关法律法规: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的,不免除前款规定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由此可见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快递柜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服务,超过期限提供增值服务收费的做法并未违背现行法律法规。
律师建议: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投入智能快件箱等不规范行为,用户可以向快递公司或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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