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1 法律服务网 1302
2020年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公布9条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和光大银行分别存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漏报、理财产品数量漏报、资金交易信息漏报严重、贸易融资业务漏报等原因被罚。
分别被罚款270万元、270万元、260万元、430万元、230万元、190万元、160万元和16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相关内控管理、审慎经营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应当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