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破坏军婚,严惩获刑!

破坏军婚,严惩获刑!

2020-05-13 法律服务网 1666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2年8月,汪某在帮朋友处理纠纷时认识了张某,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汪某发现张某的丈夫是外地服役的现役军人,虽心中有所顾虑,但依然保持着不正当关系,经常在张某的出租房内吃住生活,期间致张某多次怀孕并流产。2016年3月,双方因关系不和签订分手协议,但仅仅数月过后,双方关系再度和好,并诞下一子。2019年3月,汪某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法律,明知张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其同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