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5 法律服务网 1408
咨询人称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工作期间至今遵守约定义务,现已离职,但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问自己该如何处理,经济补偿金又该如何计算?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补偿金是违法的,对于该行为,咨询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标准则为咨询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30%,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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