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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群众信访 7日内均做到“应回尽回”

2020-05-15 法律服务网 2068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5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检察机关要建立群众信访在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要对办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答复。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这个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收到人民群众的来信、信访之日起7天之内要做出是不是受理、是不是需要补充材料以及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处理的程序性回复,就是说我们收到群众来信以后,在7天之内经过审查之后给出一个答复,是不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如果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话要及时移送,告诉群众你的来信我们收到了,我们现在是怎么处理的,是我们检察机关在办还是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来办。对于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我们要在3个月之内答复办理的结果,如果有些案件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3个月没有办结的,我们要及时答复办理的进展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在表示,办理申诉案件一定要把释法说理做到位,如果来上访的,办案检察官必须到接访窗口当面去做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另一方面大力推进公开听证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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