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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孩应聘遭拒起诉浙江喜来登,看法院怎么判!

2020-05-19 法律服务网 1654

5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小闫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诉,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作出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小闫10000元,并在《法制日报》书面向小闫赔礼道歉”判决。

基本案情

小闫是河南人,大学专业是法学。2019年7月3日,小闫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人,遂投递了简历,应聘该公司的“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7月4日,小闫收到了该公司回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

小闫认为,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她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判令被告向她口头道歉;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连续15天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等媒体向她登报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平等就业机会,当庭宣判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小闫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小闫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小闫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提出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河南人”为由拒绝给予闫某某就业机会的行为已经构成就业歧视,损害了闫某某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该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应属妥当。

另外,原审法院综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以及对闫某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付闫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并支持其合理的维权支出1000元,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为消除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原审法院另外判定由该公司对闫某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全国性媒体上登报致歉,亦属妥当。

5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闫某某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侵害他人人格权,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律师建议

疫情期间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当遭遇就业歧视有以下维权方式:

1.向有关部门举报

求职期间遭遇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全国总工会、妇联、残联、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理性维权提起仲裁、诉讼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遭遇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住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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