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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7岁男子网聊14岁女孩威胁其自行猥亵,被判强制猥亵罪!

2020-06-02 法律服务网 2177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人余某(17周岁)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朱某(14周岁),之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2月,在余某前往柬埔寨务工期间,被害人朱某向其提出分手。后余某通过QQ聊天向朱某发送不雅视频,谎称该视频系其与朱某的不雅影像资料,并以散布该不雅视频为由,胁迫朱某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同时逼迫朱某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通过网络传送供其观看。

5月至7月,余某先后三次通过QQ联系朱某,以散布其不雅照片为由,逼迫朱某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及手淫视频供其观看。8月,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威胁他人自拍隐私部位照片及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的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余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其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系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与对行为人身体上有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余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余某当庭表示认罪,没有上诉。

典型意义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该案的网络猥亵行为即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性侵行为。与传统猥亵虽然载体不同,但网络猥亵的行为表现亦是通过胁迫的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强制,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与现实猥亵有相同的法益侵害后果。

正如最近引起轩然大波的韩国“N号房”事件,网络犯罪往往涉及面更广,在虚拟空间中产生不可知的恐惧给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可能更胜于面对面的威胁,产生的后果亦更加不可预测。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猥亵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进行严厉打击,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类似“N号房”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并可切实保护广大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筑起网络“防火墙”,净化社会风气。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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