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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元 被判无期徒刑

2020-05-29 法律服务网 1229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科峰,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副行长,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服刑期间于2018年10月22日被解回,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科峰等人利用自己控制的空壳公司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13亿余元。倪科峰等人还使用私刻印章,假冒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再转贴现给后手银行,使得出票企业骗取银行资金合计29亿余元,造成损失14亿余元。倪科峰归案后虽有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骗取特别巨大的银行资金,且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个人犯罪所得高达11亿余元,大部分犯罪所得未退出,原判对其不予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科峰为归还巨额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利用或假冒银行负责人身份,使用私刻的银行印章予以贴现,再转贴现给出资银行,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倪科峰还与他人通谋,由他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其利用或假冒银行负责人身份,使用私刻的银行印章予以贴现,再转贴现给出资银行,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又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一并处罚。倪科峰虽有立功表现,但其罪行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倪科峰及其辩护人对定性提出的异议及要求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倪科峰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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