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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拒不配合安装充电桩,法院怎么判?

2020-06-12 法律服务网 2626

基本案情

2019年,重庆市民范某为方便出行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并由此获赠4S店免费提供充电桩并进行安装服务。为安装充电桩,范某向当地供电单位提交一份电表安装申请。供电单位告知范某,他需要另行提交一份由所在小区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证明。物业公司对范某的请求予以拒绝。范某多次寻求协调无果后,将该物业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范某辩称:从2019年9月5日开始,数次和物业公司沟通,也多次找街道办、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协调,请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说明文件,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安全隐患、领导不同意为由拒绝出具。开发商在卖车位时也没有说明不能安装充电桩,购买车位合同上也没有任何地方提出过购买车位不允许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也拿不出不允许安装充电桩的任何一个有说服力的证明文件。

物业公司辩称:新能源车频繁发生自燃事故,充电桩短路也可能引起自燃,车库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一但发生自燃事故,严重危害安全。案涉停车位距离公用配电装置约50米,拉设专线需要经过共有部分,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且占用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签字同意。港华物业公司在积极协调,拟在小区B栋南面露天公共停车位统一安装充电桩。港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义务或法律规定出具该证明。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范某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此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对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故为范某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属于该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律师建议:业主在申请安装充电桩时遇到物业公司不配合的情况,可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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