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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运输车辆违章,谁是处罚对象?

2020-07-01 法律服务网 4879

2017年7月29日,A运输公司所属货车在某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被收费站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记录。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2018年9月7日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处以罚款8000元。

 

对于上述结果,A公司表示不服。其理由是该违章货车原车主与A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虽然A公司是该货车法律意义上的车主,但其实际控制权在原车主手上。A公司遂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之规定,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收费站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本案例中的主要问题是,A公司作为被挂靠企业是否能够成为上述行政处罚的合理对象。A公司与货车原车主签订的挂靠协议实际上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对外产生效力。因此,该货车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应由A公司承担,至于A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可以选择通过民事途径向违法行为实施人或原车主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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