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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打广告要注意!这种语句可能违法!

2020-06-19 法律服务网 2242

今年三月份,浙江慈溪某水果店店长为了吸引顾客前来消费,以“水果店客服”名义发出两条朋友圈,其中第一条内容为“某某榴莲,这个冬天最好吃的榴莲”,第二条“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随后该朋友圈被群众举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查处,最终对该水果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类广告型朋友圈相信大家都看到过,那么在微信朋友圈所发的广告是否需要遵守《广告法》呢?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水果店的处罚又是否合理?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该水果店在朋友圈中发布的“最好吃榴莲”、“最好吃奶油枣”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因此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的决定是合规合法的。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也就是说微信用户在其朋友圈转发了广告,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就成了广告的发布者,因此在朋友圈发布、转发广告一定要仔细审阅,避免违反广告法,承担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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