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3 法律服务网 1640
2012年4月24日,雷某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某分红型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中,雷某在“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您是否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曾有过下列症候: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症候、疾病或手术史:……以上未提及的肿瘤,包括肉瘤、癌、良性肿瘤、息肉、囊肿。”选项中均填写“否”。
同年8月15日,雷某被诊断出患有细胞淋巴瘤,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雷某在2012年4月8日经医院诊断为双侧腭部包块。保险公司认为该事实发生在雷某投保前,可以认定为雷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以此为由拒绝雷某的理赔申请。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雷某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而不是故意隐瞒之前去医院检查的事实和结果。雷某此行为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可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依法解除合同。
最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雷某与2012年4月8日被诊断出患有双侧腭部包块,但其在4月24日的投保单中,对于该情况均填写“否”进行隐瞒,系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30天内作出拒赔决定并解除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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