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4 法律服务网 1871
李先生因身体不适前往家楼下新开的诊所就诊,诊断结果为普通感冒并无大碍,但李先生事后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先生自身虽已恢复健康,但其担心该诊所可能会危害他人健康,因此来电咨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任何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李先生楼下新开的诊所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会诊,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李先生可以向当地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对该诊所进行停业、罚款等处罚行为。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