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4 法律服务网 10046
咨询人顾先生刚从解放军某涉密特殊单位退伍,其出于对军旅生活的怀念,想将曾经的部队番号印在自己的篮球服上,问能否这样做?
【律师说法】
根据《保密法》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三条:“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第八条第四、五项:“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之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同时顾先生作为还在脱密期的退伍军人,也存在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且顾先生所在特殊部队番号属于军事秘密,不允许对外泄露,因此不能将该部队番号印在篮球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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