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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律风险分析

2020-09-30 法律服务网 4038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是物流企业经营所必须获得的行政许可。

 

由于取得该行政许可必须通过资质审查及具备相应条件,故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个体或小规模承运企业选择以承租或借取使用的方式与已经获得许可的的物流公司合作,向物流公司承诺相应的利益从而获得营运资格,但该做法将导致物流公司承担较大法律风险,一旦实际运输经营者面临对外赔偿,则物流公司将被债权人追究连带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2011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一辆手续齐全(包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大货车。2013年2月,C公司与A公司签订《公路运输合同》,其中约定A公司承运C公司货物自广东运至云南,若运输途中货物丢失、破坏、污染、出现货损货差等情况,A公司必须按损失货物价值赔偿。

 

2013年3月,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起火燃烧,车上货物毁损严重,后C公司将A、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事故车的《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经营许可证号与B公司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一致。由此可见,B公司提供的并不是光车租赁,其同时也提供了其所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给车辆的承租方使用。若B公司在出租车辆的同时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那么该车则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证》,A公司也无法以此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无法经营货物运输。由此可见,B公司与A公司之间并非简单的光车融资租赁关系。A公司支付的租金不仅是使用车辆的对价,还包括使用B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对价。截至本案事故发生时,A公司应已缴纳定金及租金合共170000元。因此,虽然B公司不是本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由于其是运输车辆的所有人,而运输车辆的经营资质是由其办理的,并且其提供了经营运输业务必须具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取了A公司的相关租车费用,B公司应对A公司负有管理的职责,故判决:一、A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C公司赔偿损失310000元及利息;二、B公司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7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得知,出借、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是被禁止的,因出借、出租产生赔偿问题时,双方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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