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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蕾斯内涵广告“翻车”被罚81万

2020-10-15 法律服务网 1381

杜蕾斯作为成人用品行业的领头羊,其广告文案内容总是以“大尺度”“内涵”吸引人们的眼球,但最近杜蕾斯的内涵广告却“翻车”了。

近日,一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斯腾爽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实名认证的“杜蕾斯官方微博”账号于2019年4月19日与“喜茶”“淘票票”“饿了么”等品牌官方微博进行品牌互动营销,发布的微博联名广告中含有涉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依据上述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宣传内容,而杜蕾斯对其新产品的广告宣传中所使用的极具性暗示的词汇明显违反相关规定,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事件后续】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斯腾爽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出81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该公司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所发布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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