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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抑郁症患者登机?

2020-10-15 法律服务网 1450

近日,春秋航空公司在例行安检时发现一名旅客双手颤抖,情绪不稳定,在询问其身体状况、既往病史后,作出拒绝该旅客登机并办理退票手续的决定,目前该旅客家属已向航空公司进行投诉。

据了解,该旅客患有抑郁症,原计划搭乘春秋航空9C8743航班由威海前往南京就医,但因其提前服用药物,导致双手颤抖,情绪不稳定,航空公司出于对旅客本人健康及其他所有旅客飞行安全的考虑,作出了拒绝登机的决定。

那么航空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规定,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威胁或者危害的,航空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该公司发布的《总条件》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性质上属于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的使用及效力有严格的规定,订立合同时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因此,若要认定航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需查明旅客在订票过程中是否与航空公司订立相关合同,以及该合同附件中其是否针对有关格式条款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航空公司出于对旅客本人及其他所有旅客的安全考虑,有权拒绝运输患病旅客。此外据了解,多家航空公司对于此类情形均制定类似规定。目前该事件具体责任的划分还需等待旅客家属投诉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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