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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签订《承诺书》是否有效?

2020-10-23 法律服务网 3643

曾梦与2012年入职华为公司,2018年5月,华为公司以曾梦旷工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曾梦遂将华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91万余元。

但此案中存在一个争议焦点,即曾梦在2012年入职时手写了一份《成为奋斗者承诺书》,在该《承诺书》中,曾梦写道其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带薪年休假及相应工资。那么该《承诺书》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承诺书》实际上属于合同的一种,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承诺书》不得违反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曾梦在签订合同时若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那么该《承诺书》就是有效的。据了解,曾梦并无证据证明自己签订《承诺书》时遭到欺诈胁迫,那么可以认定《承诺书》属曾梦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

【法院判决】

2020年10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的《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出具,可以认定为该《承诺书》是曾梦真实意思表示,华为公司只需支付曾梦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曾梦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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