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7 法律服务网 1654
黄某家住启东,其工作单位在上海,每天驾车上下班必须经过沪陕高速。自2019年起,黄某为节省几十元路费,便采取“蹭”ETC的方式逃避缴费。直到今年1月19日,黄某故技重施时,被高速交警当场抓获,经调查,黄某驾驶车辆逃避缴费次数多达191次,涉案金额合计5463元,遂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某多次利用ETC收费杆落下较为缓慢的空档、尾随前车快速闯卡,在他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本应属于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事件后续】
经启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黄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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