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1 法律服务网 1421
今年7月,男子魏某在北京朝阳酒后驾驶奔驰轿车逆行,与正常行驶的警车迎面相撞,造成民警洪某左股骨干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等多处受伤。检验报告显示,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2mg/l00ml,远超80mg/l00ml的醉驾标准。据悉,魏某此前有14次违章行为,并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魏某醉酒驾车逆行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魏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事件评述】
尽管大家对“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标语耳熟能详,但仍有许多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酒驾会面临行政处罚,醉驾则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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